【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明确监理的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原建设部于2001年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该规定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项目规模及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总结
一、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类型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工程类型 | 具体说明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项目 |
成片开发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
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贷款项目 |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如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项目 |
二、规模标准
对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其规模需满足一定标准才能实施监理:
工程类别 | 规模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 |
市政公用工程 | 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 |
水利水电工程 |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枢纽、水库、堤防等工程 |
交通工程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大中型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三、监理工作要求
1. 监理单位资质: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任务。
2. 监理人员配备:应配备专业齐全、数量足够的监理工程师,并确保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 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各方关系等。
4. 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
四、政策背景与意义
该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动监理制度的规范化发展。通过明确监理的范围和标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专业化水平,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虽然《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实施多年,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需结合地方政策和项目特点灵活运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项目的监理要求,建议查阅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或咨询专业监理机构。